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硕丰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3388号 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硕丰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硕丰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肥乡区硕丰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肥乡区硕丰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