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执19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燕华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陈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