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21872号
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翀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愿,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象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269.6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4,26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8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3项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告贤象建设公司因“虹梅南路修复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工程沥青砼销售合同》,合同对沥青砼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是被告贤象建设公司的独资股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沥青砼,切实履行合同,但贤象建设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沥青砼货款。截至2021年8月13日止,贤象建设公司尚欠货款64,269.60元未支付,贤象建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诉请一没什么异议,但是原告在提供证据的时候料单没提供给法院。第二项诉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认为过高,希望法院调整为万分之二。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贤象建设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9年签订《工程沥青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沥青混凝土”;暂定总价64,269.6元,如实际发生增减,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以实际工程竣工验收为准,施工结束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甲方逾期付款按不履行部分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20年6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沥青砼供料决算单》,确认货款共计64,269.6元。
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此向案外人某保险公司支付了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另查明,贤象建设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贤象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沥青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贤象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64,269.6元及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标准,本院酌情确定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贤象建设公司违约系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原告要求贤象建设公司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系贤象建设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269.6元;
二、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26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5元、保全费965元,均由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