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09844596。
被执行人:***,男性,1993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1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