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5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09844596。
被执行人: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一期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PU3RH66。
本院在执行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