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511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09844596。 被执行人: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一期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PU3RH66。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6752.14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01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材料; 2、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19日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有车辆登记信息,年限较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冻结并扣划1507.59元; 3、2022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进行点对点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一期10号楼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7、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6752.14元,执行到位1507.5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运 新 执行员 束  丽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