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02民初812号
原告:尚大楼,女,汉族,1944年8月16日出生,系退休人员,住所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路永贵,职务:经理。
原告尚大楼与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尚大楼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大楼撤回对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大楼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