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438号
原告:四川五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继,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五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五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4元,减半收取5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