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他70号
申请执行人:樊秀容,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国投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商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樊秀容与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2021]36号仲裁调解书,因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樊秀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21]36号仲裁调解书系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21]36号仲裁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杨慧淋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