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民初3266号
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2X5462,经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南强街道办事处桐子垭村一社。
经营者:周素坤。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超,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XD93,住广元市东坝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商继。
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与被告商超、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于2022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超、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商超、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商超、四川崇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3元,由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雨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