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8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告: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案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