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一六三团阿克乔克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封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芳,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原审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景 强
审判员 孟 梅 君
审判员 张 娟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哈西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