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民初16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库尔勒市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路1号1栋19层B**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2508-A2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通亚达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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