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民辖1号
原告:***,男,哈萨克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17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7)新0203民初972号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新0204民初475号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2017年3月17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导致超出起诉的期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鉴于当事人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白碱滩区进行仲裁,原告也先向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白碱滩区,本院指定由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475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内将(2017)新0203民初972号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