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哈萨克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本案管辖法院是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