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芝。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5848085N。
法定代表人:王小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管海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静
书记员安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