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芝,凤冈县琊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26号,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邹鑫。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兵
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