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芝,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5848085N。
法定代表人:邹鑫,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曼义
书记员周玉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