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芝,凤冈县琊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5848085N。
法定代表人:邹鑫。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时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