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0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58号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梅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房产、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已冻结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收取的案款,待到位后予以提取,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