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4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驾驶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65,098.50元(其中案款162,757.50元、执行费2,341.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习  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