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冠雄印刷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恢90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冠雄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康庄东路支一巷12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元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冠雄印刷有限公司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18)新01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付工程款项出具发票,同时支付执行费250.0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