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59号底商高层住宅楼1栋9层3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祖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5,906.7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32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伟
审判员 王玮
审判员 潘习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