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139号
原告:宜宾市叙州区亿天祥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桂园路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1MA69P81T8E。
经营者:周地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576157。
法定代表人:曾勇。
原告宜宾市叙州区亿天祥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叙州区亿天祥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申请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叙州区亿天祥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已明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叙州区亿天祥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叙州区亿天祥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 跃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力文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