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财保216号

申请人: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福溪街(月江雅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480X56K。

经营者:何季航。

被申请人: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576157。

法定代表人:曾勇。

申请人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1006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5115000049900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10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5元,由申请人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陈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