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与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5246号
原告: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NCPCW0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建设路**。
经营者:余榕斌。
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576157。
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7元,减半征收计1099元,由原告隆阳区东雅广告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杨幸丽
人民陪审员  张琼兰
人民陪审员  严守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