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禾佳石材厂、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952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禾佳石材厂,经营场所龙马潭区安宁街道安宁石材市场**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53XU5G。
经营者:胡方连。
被申请人: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576157。
法定代表人:曾勇。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禾佳石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胡方连名下所有的车牌号川EJ××**号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20000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胡方连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J××**号的车辆。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