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524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576157。
法定代表人:曾勇。
被告:李亮,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张健,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博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亮、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晓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国姣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