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21执保307号
申请人: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26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56475B。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号:51×××14);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