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806026E。
法定代表人:罗于俊,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24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56475B。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川052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户51×××14的银行存款384000元(大写叁拾捌万肆仟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利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