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民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24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佘建中,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宁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