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03民初621号
原告:奎屯永嘉木材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西路国贸市场。
经营者:***,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奎屯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国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延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奎屯永嘉木材店与被告新疆国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奎屯永嘉木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永嘉木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