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

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财保32号

申请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68416550XB)。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育才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贺世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刚,系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09540E)。

公司住所地:广元118信箱(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零八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兵,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50031.71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64659390124456××××)在限额人民币1350031.71元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50031.71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龙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