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

***与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民初86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零八一工业园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0954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与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