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某某(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7881号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阮孝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熠,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简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靖豪,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阜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史金凤
人民陪审员  王翠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