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保160号
申请保全人***,男,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保全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新和街89号(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桃村新寨屯有个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50000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价值150000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月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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