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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孙、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孙,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协兴镇新和街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孙与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2022)桂10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7058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3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目前扣划得款297058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23)桂1029执71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