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兴得达建材租赁部,住广西***潞城瑶族乡营盘村。
负责人杨件得。
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兴得达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9日作出的(2022)桂1029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6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将81628.47元汇至我院,其中申请执行标的79638元,案件受理费895.47元,执行费1095元,申请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23)桂1029执57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