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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炯兴、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黄炯兴,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新和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黄炯兴与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2)桂1029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41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现已由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59393.5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5713.93元,共计165107.43元,其中申请标的154168元,利息5713.93元,案件受理费1711.5元,保全费1301元,申请执行费2213元,申请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23)桂1029执4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岑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