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845号之一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98729660M。
法定代表人:谭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纯,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6号12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杜永强。
第三人:成都市锦辰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1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46539569。
法定代表人:高鸿。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锦辰博达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宇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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