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辰博达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锦辰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高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伟,男,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锦辰博达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0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71.6726万元及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仲裁期间,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3月27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成都市锦辰博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中铁217号复合式TBM设备一台(型号:CTE6850E-1200)以及随机配件和随机工具。该套设备已于2018年12月22日抵押给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州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抵押担保金额为2574万元,抵押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收回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2019年10月17日本院委托四川正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套设备进行评估。因该套设备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需外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四川正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预收款通知书。同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预缴费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评估费3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通知后,在期限内未缴纳本案评估费,亦未明确表示是否缴纳本案评估费。12月5日,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笔录中,再次要求申请执行人对预交本案评估费事宜限期函复本院,现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仍未函复本院,亦未缴纳本案评估费。2019年12月11日,四川正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项目退回通知书,将本案评估项目退回本院。

本院依职权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还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08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红  兵

审 判 员 高正审判员程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兴  见

书 记 员 陈  涪  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