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诉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其全部吊车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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