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863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四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年。
被申请人:**年,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东江科技园上霞片区上霞南路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辉南县原沈铁朝阳镇工务器材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年、***、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轨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年、***、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轨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9572.33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年、***、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轨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9572.33元或等值财产。
查封房产档案期限为3年,查封车辆档案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自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