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648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年。 被告:**年,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年、***、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轨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