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82-1号
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镇宋屯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77452531B。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宜昌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9705563XE。
法定代表人燕平。
被告:***,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胡文彬,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55元,由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