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82-1号

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镇宋屯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77452531B。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宜昌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9705563XE。

法定代表人燕平。

被告:***,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胡文彬,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55元,由原告泊头市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