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再、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760号
原告:**再,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宜昌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燕平,总经理。
原告**再诉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