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583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宜沟镇宜昌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成年,住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