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583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宜沟镇宜昌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成年,住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益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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