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大利群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5民初1656号之一
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大利群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大利群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