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1165号之一
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玉帛(寒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欣良,总经理。
被告:陈欣良。
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