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金光大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1631号
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早春园小区1-2号楼下店东数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848337901。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金光大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方路以东(怡景公寓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2329555E。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女,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金光大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旭艳
人民陪审员  杨 春
人民陪审员  刘乐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佳琳